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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項」暨將該等問項增 列於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之作業調整時程一案,已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 實遵守。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61092381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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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6  年 5  月 5  日壽會貴字第 1060506038 號函辦理
。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
          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
          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壽會貴字第 1060506038 號
主    旨:檢陳「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項」如附件,敬祈  
          鑒核參採。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6  年 3  月 20 日保局(綜)字第 10610905770  號
              函辦理。
          二、本案經邀集各會員公司討論,謹遵示修正本會原陳報之「人壽保險業
              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檢核項目」名稱及部分問項內容。其
              中  貴局指示增列詢問受益人否是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
              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如: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公務機關首
              長)部分,考量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仍得依法變更所指定之保險
              金受益人,且「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4
              款亦規定保險公司係於人壽保險、投資型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給付保
              險金前,對受益人進行相關辨識及確認身分措施,爰建議維持本會原
              陳報建議問項第 2  點內容不作修正。
          三、至  貴局指示將旨揭建議問項增列於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下稱業報書
              ),並於修正後報金管會核定乙節,因本會目前未訂有業報書範本,
              業報書係由各會員公司自行訂定,爰未能以範本形式陳報;另,考量
              修訂業報書事涉行政作業調整,併建議旨揭建議問項自  貴局核定日
              起 3  個月後實施,俾各會員公司進行文件重製、作業調整及人員教
              育訓練之準備,併祈  鑒。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
          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
          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