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交易,應明定於信託契約中,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完整揭露相關風
險及釋例說明是類交易對基金績效之影響,另應檢附從事是類商品交易之規劃報
告(含從事是類商品人員相關交易知識或經驗之證明文件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配
置於是類商品之研究人員或資源之妥適性說明)及相關控管措施(含交易對手控
管措施、流動性風險控管措施、停損機制、商品評價之複核機制),依「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
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配合修正信託契約及公
開說明書,同時檢附上開資料及律師意見書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旨揭交易,其名目本金之總和應併計入其
他為增加投資效率從事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總市值及總名目價值,其合計總金
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40%。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