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
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
業,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
,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微型保險。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
(三)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
不變之續保件)。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五)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
變之續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保綜字第 1060011
769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