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公會配合旨揭辦法第 8 條有關國外私募基金範圍之放寬,於文到 3 個月內完
成研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並增訂保險業從事該條所定私募基金
投資應遵循之風險控管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
國商會(代表人吳○○珍女士)、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人 Mr. B0000
B0000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