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依證券業辦 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向中央銀行申請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 務並取得許可者,得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三○○○六○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3.17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06062 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