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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13139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貴中心 106  年 4  月 6  日中訓字第 1060800398 號函、106 年 4  月  
    17  日及 106  年 4  月 19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
    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
    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
    合辦理。
三、為配合自 106  年起改採取逐號公報認可制及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請加
    強辦理下列課程: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新增及修訂之重要公報。
(二)逐號採用最新版實務指引及範例、問答集,並針對產業特性如金融、保險業等
      設計所需課程內容。
(三)財務報告實務常見編製缺失解析及因應等相關課程。
正    本: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79 號 2  樓> 、
          本局佈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