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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檢送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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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02  年 8  月 9  日、10  月 23 日壽會博字第 1
    02085379、102107250 號函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分別核定如下
    :
(一)旨揭示範條款(含「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
      」設計原則)自 103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保險商品
      之送審: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正者,得依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
          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笫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
          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法笫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二)其他配套措施:
      1.「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金」設計原則:
     (1)由各保險公司於商品設計時自行決定保險範圍是否涵蓋。
     (2)保險給付以填補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限(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均適用)。
          
      2.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住院定義(排除日間住院者)且未變更其他保
        險給付者,或刪除「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救護車保險金)」及「急診保險
        金」,且未變更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 184  點規定之適用。
      3.實施日前已簽訂之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
        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4.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
        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另決定續保條件時,應依續保當
        時對一般新契約被保險人之核保標準作相同處理,不得對個別被保險人有不
        公平待遇。
三、有關實支實付型第 7  條約定,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中所謂「程度相當」之認
    定標準或其他建議方案乙節,貴公會所報建議僅屬概括性方針,仍未有明確可資
    遵循之標準及具體執行作法,請貴公會在前開建議方針基礎上再行研議相關執行
    細節或研提其他建議方案,並於文到 1  個月內函送本會保險局參辦。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
          理)、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