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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 9 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6 條,修正建議乙案,修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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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1 年 7
    月 5  日壽會博字第 101074325  號函及本會保險局 101  年 8  月 31 日「研
    商壽險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 9  條及『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 6  條建議修正條文暨相關配套措
    施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保險商品之送審原則: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實施日後繼續銷售之保險商品,應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
          列第 2  項約定,且檢視商品之發生率,並合理反映成本。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 2  項約定而變更者,得
          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
          於實施日後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0 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 2  項約定而需反映該部分
          成本修正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84  點引
          用最近 3  至 5  年統計資料之相關規範。
(二)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1.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理賠原則者外,同意依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辦理
        ,且納入公司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俾利理賠人員遵循。
      2.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
     (1)個人險:無論係保證續保商品因未繳交續期保費而停效或終止,或非保證
          續保商品因停效或契約期間屆滿而終止,各公司均依約給付至被保險人當
          次出院日為止。
     (2)團體險:
        甲、不同公司續保:由前後承保公司協商銜接理賠方式,原則上仍應理賠至
            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乙、無續保公司:給付至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