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1 年 7
月 5 日壽會博字第 101074325 號函及本會保險局 101 年 8 月 31 日「研
商壽險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 9 條及『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 6 條建議修正條文暨相關配套措
施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示範條款修正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保險商品之送審原則:
1.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2.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實施日後繼續銷售之保險商品,應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
列第 2 項約定,且檢視商品之發生率,並合理反映成本。
(2)除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 2 項約定而變更者,得
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
於實施日後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0 條之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僅配合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條文標題及增列第 2 項約定而需反映該部分
成本修正者,得排除適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84 點引
用最近 3 至 5 年統計資料之相關規範。
(二)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1.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理賠原則者外,同意依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辦理
,且納入公司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俾利理賠人員遵循。
2.壽險公會所報理賠處理原則:
(1)個人險:無論係保證續保商品因未繳交續期保費而停效或終止,或非保證
續保商品因停效或契約期間屆滿而終止,各公司均依約給付至被保險人當
次出院日為止。
(2)團體險:
甲、不同公司續保:由前後承保公司協商銜接理賠方式,原則上仍應理賠至
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乙、無續保公司:給付至被保險人當次出院日為止。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