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及消保會 98 年 12 月
16 日消保法字第 0980011573 號函辦理。上函諒達,不另檢附影本。
二、本案請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加強教育宣導,招攬所用文宣、廣告應確實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應於文到 2 個月內
,將下列事項納入保險業內部之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
1.業務員招攬時,應就附約之性質、保險期間、是否保證續保、主附約效力相
互影響等充分說明,且不得以不實之承諾保證續保方式招攬。
2.對保險附約拒絕續保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於期滿前合理期間內通知保戶
,俾供保戶瞭解及因應。
(二)就旨揭會議紀錄結論第二、三、六、七,請依下列事項辦理並於文到後 2 個
月內見復:
1.會議結論二:除鼓勵會員朝套裝方式設計、銷售保單外,請研議修正「附約
」之名詞以及主附約效力相互影響之條款,並評估對銷售實務之影響。
2.會議結論三:關於建議書作為契約之一部分乙節,請研議其可行性及相關法
規之配套措施(例如:是否以修改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為
適當之處理方式)。
3.會議結論六:請研議於保單面頁設計記載保險種類、期間、性質等事項之可
行性及相關法規之配套措施(例如:是否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 點加強規範)。
4.會議結論七:研議於投保屆滿特定年限時應予保證續保之機制,並評估其對
銷售實務之影響以及現行法規是否有需配合修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