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如有「海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請參照本會
104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400051850 號函之通報標準,通報重大偶
發事件。
二、本會業於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重大偶發事件資料維護」(程式代號為
WB020W)配合修正重大偶發案件類別,請切實依類別申報(類別清單詳如附件)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吳○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
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