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並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2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金融機構如有「海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請參照本會  
    104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400051850  號函之通報標準,通報重大偶
    發事件。
二、本會業於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重大偶發事件資料維護」(程式代號為
    WB020W)配合修正重大偶發案件類別,請切實依類別申報(類別清單詳如附件)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吳○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
          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