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方案業於 106 年 3 月 17 日經行政院備查,請貴行配合持續加強對中小企業
辦理放款。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澄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管○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女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吳○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女士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先生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義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治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先生)、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昇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戴○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源女士)、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達
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先生)、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郭○溥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
證基金(代表人蔡○浩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代表人呂○誠先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代表人林○
瑛女士)、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