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二 ○○○四三八○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6.20 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4380 號 令自 106.03.25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