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於 106 年 3
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0 號令訂定發布,暨廢止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
第 09430018210 號函、95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5110 號函
、100 年 2 月 16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00525130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5 月
5 日銀局(三)字第 09530002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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