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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等 4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3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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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於 106  年 3
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0  號令訂定發布,暨廢止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
第 09430018210  號函、95  年 11 月 5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5110  號函
、100 年 2  月 16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00525130  號函及本會銀行局 95 年 5  月
5 日銀局(三)字第 09530002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吳○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
          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