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
第 1 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0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對
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期貨信託基
金審查表、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
如附件 1 至 5。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對
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
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6 至 7。
三、本會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5277 號公
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
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6 月 3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5277 號公告,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7 月 5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80322159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