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05 年 10 月 26
日全內字第 1050004319A 號函、全內字第 1051001052A 號函,暨中華民國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105 年 10 月 28 日票商會字第 1050000238 號函辦理。
二、請轉知會員機構應深入瞭解旨揭公報內容,及早評估會計政策、投資政策及內部
控制制度是否須配合調整,並請加強與公司治理單位(如董事會)之溝通。有關
會員機構所提 3 項建議,及適用 IFRS9 後,銀行授信資產提列備抵呆帳等之
規定,說明如下:
(一)辦理貼現及放款維持按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銀行業適用有效利率認列利息收入之重大性參考原則」繼續適用,銀行並得
採行更精細之計算方法。
(三)對於無法取得原始認列日信用風險資訊之金融工具,得以 IFRS9 首次適用日
之信用風險資訊作為日後判定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之依據。
(四)銀行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及 IFRS9 規定,評估貼現及放款之減損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
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並應以兩者孰高為提列數。
三、為利接軌旨揭公報並協助解決相關實務問題,包括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權評價
、保險業採用覆蓋法(Overlay Approach)之實務指引及揭露範例,本會已於證
券交易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區發布相關實務指引及範例、問答集,請轉知會員
機構至該所網站查詢參考。另貴會後續如有採用 IFRS9 之相關實務議題,惠請
提報該所推動 IFRSs 新公報採用工作小組研議解決方案。
四、銀行公會為協助旨揭公報之實施,邀集會員機構及相關單位積極召開多次專案工
作小組會議進行研討,研議完成「IFRS 9 及 IAS 39 差異比較報告」、「蒐集
國外實務資訊彙總報告」、「減損評估方法論指引及計算釋例」、「應用 JCIC
資料計算 IFRS 9 減損」等文件,並主動辦理銀行業及金控業導入 IFRS 9 宣導
會及試算說明會,貢獻良多,殊堪嘉許。請對相關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從優獎勵
,並請轉知該工作小組各成員機構對於實際參與之人員從優獎勵。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雷○達先生)、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陳○煒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