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證券商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年度財務報告 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三 九八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2.16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3982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4.27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12 39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