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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應將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於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 事項中揭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106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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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
二、查保險業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勞資關條之目的,係為揭露保險業維護員工權益之
    情形。而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之勞工檢查亦係檢視企業是否落實維
    護員工權益,爰基於相同目的,勞工檢查結果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於年
    度財務報告中一併揭露。
三、旨揭揭露事項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