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於 106 年 2 月底前,將旨揭注意事項相關內容納入「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報會備查。另並請貴會(社)參照上開修正後範
本,修正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託業之相關範本,於 106
年 3 月底前,報會備查。
二、另有關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就旨揭注意事項關於董事會規定之適用
方式,併說明如下:
(一)旨揭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3 款有關由董事長等人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參照「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
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所述之第 27 條適用方式,
由在臺訴訟/非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區稽核業
務主管等 3 人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且無需經董事會通過。
(二)本注意事項其他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有限責任中華
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蔡○年)、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
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