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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準則公報第 62 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60004253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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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6  年 2  月 3  日(106) 基秘
    字第 0000000030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 104  年 10 月 27 日證期(審)字第 1040043094 號函、105 年 1  月
    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718 號函規定,上市(櫃)公司、證券商、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應自 105  年度財務
    報告起適用審計準則第 57 號公報;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應自 106  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該公報。旨揭審計準則公報係因應第 57 號公報
    「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增訂發布,適用時程與第 57 號公報相同。
三、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內容與資訊,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業
    務主題專區」之「會計師業務」項下「新式查核報告專區」查閱。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
          、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