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及「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四項等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確實配合
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
適用之銷售限額規範如附件。
三、指定前點事項及銷售限額規定,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項目。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
日金管保壽字第一○四○二一一七四一一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17411 號令
自 106.01.01 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5 金管保壽字第 1061094
9582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