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本書表格式除格式一、格式一之一、格式二
及格式二之一自證券商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
適用外,自編製一百零五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金管證券字第一○四
○○一七○○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21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17002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14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32
8405 號令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