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5 年 12 月 7 日壽會貴字第 1051204301 號函。
二、至貴公會來函說明三所詢「有關配合本次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之實施,除原附
件所列各項次範圍外,就項次三其適用範圍得否再放寬增列變更商品之附加費用
率亦可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83 與 184 點規定」疑義
一節,查商品附加費用率變更尚非屬配合旨揭規定修正之範疇,爰仍應符合上開
應注意事項各點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