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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561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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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 107  年進入高齡化社會,115 年再邁入超
    高齡社會,且預估人口負成長將於 110  年至 114  年間發生,鑒於我國人口結
    構老化速度快,青壯人口對社會經濟支持之負擔日益加重,特訂定旨揭規範,請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該規範開發設計及推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以滿足高齡者基
    本保險保障需求。
二、為推動小額終老保險商品,本會對於人身保險業辦理本項業務承保被保險人投保
    年齡達 55 歲以上績效優良者,除將公開表揚外,另亦將研議相關監理誘因,期
    盼引導業者持續推廣,俾使老有所終,以因應高齡人口結構,補強社會安全網。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0200  號函,自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