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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 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0960781 號令 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096078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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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請貴公會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3  號函示,督促所
屬會員公司確實依旨揭解釋令規定辦理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修訂及
報請本會備查等事宜。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
          國商會(代表人吳王○珍女士)、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人 Mr.B0000 
          B0000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500960781  號
          一、保險業從事店頭市場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其與交易對手所簽訂
              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合約
              之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約定應撥付及收取之擔保
              品之相關管理作業,如有委託依法得辦理該項作業之本國及外國銀行
              擔任擔保品管理機構者,應於其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
              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內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中交易對手風險項目下納入規範:
          (一)擔保品管理機構之遴選及評鑑標準:應包含管理機構資格條件、遴
                選評估項目、遴選與評鑑程序,其中管理機構資格條件至少應包含
                以下項目:
                1.最近一年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全世界銀行前五百名以內。
                2.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與擔保品管理機構所簽署之擔保品收付管理合約項目:應包含管理
                機構提供之服務內容、應負之責任與善良管理人義務、保密義務、
                管理費之計算與收付方式、合約終止事由、爭端處理、違約情事與
                其賠償責任、訴訟管轄與準據法、管理機構內部辦理擔保品管理業
                務之專責單位與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單位間之防火牆機
                制,以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或令保險業委託會計師或其
                他專業人員查核管理機構依合約辦理擔保品相關管理作業之執行情
                形,且管理機構對於相關查核事項不得拒絕。
          (三)獨立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應包含擔保品管理機構所提供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部位與擔保品之評價、擔保品之收付、更換、爭端解決及
                利息管理等資訊之確認程序。
          二、前點擔保品之相關管理作業係由保險業自行辦理者,應就前點第三款
              所列事項訂定自行辦理之處理程序,並列入內部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中交易對手風險項目下予以規範。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