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94 年 3 月 3 日全風字第 0533 號函。
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2 條第 7 款所稱之「依各國
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 8 條所定「發行」之定義,
係指募集之基金受益憑證,並未涵蓋私募之基金受益憑證。旨揭所詢之基金受益
憑證,目前尚非屬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
三、惟為使銀行對投資有價證券之風險得以確切控管,本會銀行局已另案就該投資標
的特性進行了解,未來將視實務需要,酌予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