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本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2576 號令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之令,請依說明所列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25763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本會 105  年 11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2576 號令諒達。
二、請貴公會依旨揭函令所訂書面格式修訂「基金投資四大流程簡化範本」並轉知會
    員參考,俾利提升資產管理效能。另請於貴公會經理守則明定應計算基金週轉率
    之基金類型,俾利會員有所遵循。
三、請轉知會員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以下事項,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一)公司營業時間外且於特殊情況下得簡化投資程序以電子郵件方式先行辦理者,
      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上開特殊情形之適用時段、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二)採用計量模組決定一籃子投資組合之基金、債券型基金之現金管理部位及貨幣
      市場基金之定期存款續存,若授權由交易員承作,應比照屬一籃子(Basket)
      下單模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其他類型基金之現金部位管理,強化交易室內部
      控制措施,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授權交易員之權限範圍及風險監控管理措
      施。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