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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本會於 105 年 11 月間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相關函令規定,請依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5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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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於 105  年 11 月 24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6209 號令修正發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8509  號令、同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85091  號令及同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485092 號令諒達。
二、已成立之「平衡型基金」,該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及特色」,已含括「
    多重資產」、「多元資產」、「多元入息」、「多元收益」、「多元布局」、「
    多重收益」及「多重機會」等投資操作策略或資產配置概念,如擬轉型為「多重
    資產型基金」,在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情形下,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
    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 3
    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
    3 條之但書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基金合併。
四、投信事業募集發行「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符合「多重資產型基金」之投資特色,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
      中載明投資於各種類型資產之配置方式或投資操作策略。
(二)因應基金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可能超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 者:
      1.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下列事項:
     (1)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
     (2)除 ETF  外,投資於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
          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即退還 5  成以上)。
     (3)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2.應於公開說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1)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
     (2)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文字揭露「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
          收取經理費」之警語。
     (3)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基金本身及所投資之基金受
          益憑證之管理費最高限額及相關費用。
(三)有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下稱 
      Rule 144A 債券)者,投信事業應充分評估渠等債券之流動性等相關風險,納
      入內部控制制度,經提董事會通過。投信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具
      體說明基金投資於渠等債券之操作策略,並應顯著載明投資高收益債券及 
      Rule 144A 債券之風險警語。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