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邇來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之異常事件,應強化空白支票核發之控管,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下列說明切實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318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銀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依據貴會所訂「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 8  點規定
    ,對新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領用空白支票、空白本票情形,應指定部門或
    專人作不定期內部檢查。
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除遵守上開規定外,並應注意受理開戶審核及發給空白支票
    時之實質查核,強化控管:
(一)受理開戶審核時,應落實認識客戶之程序,除書面文件應具備,對開戶申請人
      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宜多加分析瞭解。開戶後並應作不
      定期查證或訪視,以防杜或減輕人頭支票或虛設行號之情形。
(二)發給空白支票時,宜注意已發各本支票是否正常使用,並陸續回籠。如發覺囤
      票情事,應請存戶說明原因,就存戶說明未回籠支票原因,宜切實查證後方得
      受理發票。
三、本案應納入銀行自行查核與稽核項目,並要求營業單位切實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