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及「公
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
○一○○二六九二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10026927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5509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