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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31 號令公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095938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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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0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三讀通過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及第 168  條
    修正案(詳附件 1),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
    察人,但保險業全體或其代表人擔任該等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其派任董事
    、監察人之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人員
    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嗣經總統於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詳附件 2)
    ,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273 期(詳附件 3)。
三、前開保險法修正案,係保險業歷年來多次向本會反映及爭取,以提高保險業投資
    國內公共建設之意願及投資金額,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國內公共建
    設。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