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30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三讀通過保險法第 146 條之 5 及第 168 條
修正案(詳附件 1),放寬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
察人,但保險業全體或其代表人擔任該等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其派任董事
、監察人之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指派人員
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嗣經總統於 105 年 11 月 9 日公布(詳附件 2)
,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273 期(詳附件 3)。
三、前開保險法修正案,係保險業歷年來多次向本會反映及爭取,以提高保險業投資
國內公共建設之意願及投資金額,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積極評估及參與國內公共建
設。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