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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 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470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470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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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檢附本會 105  年 11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4701  號令及附件影本各
    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
    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若有以解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等方式
    為誘導之銷售行為,且經評估其將導致原設計商品負債存續期間或繳費期間與原
    假設產生顯著差異時,應依該商品實際銷售情形調整假設,並計算負債存續期間
    或繳費期間以重新決定應適用之準備金提存利率。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曾○泓)、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
          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4701  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