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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請貴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05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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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係為保護合法商業,避免金融機構成為非法商業之
    工具,以維繫金融機構之誠信及金融市場秩序。本會已依國際共通標準,訂定防
    制洗錢相關規範,關鍵在銀行落實執行。
二、鑒於近期有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因防制洗錢缺失,遭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罰款,爰再
    籲請貴行調整經營思維,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不偏重追求獲利或降低成本
    ,並借鏡本次事件,督導海外分支機構檢視及強化防制洗錢風險控管,另應依下
    列事項辦理:
(一)強化稽核制度:總行稽核單位應加強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是否符合當
      地規定,必要時應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委由其評估相關防制洗錢政
      策及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如委由外部獨立專家進行查核或評估,總行應善盡督
      導之責。
(二)落實法令遵循:
      1.總行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應具備適足之經驗及訓練,法令遵循主管應
        確實熟悉當地國金融法令,並應向總行專責單位定期彙報,以利總行採取適
        當督導措施。
      2.總行應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依國際防制洗錢共通標準及當地法令規定,加強可
        疑交易之辨識能力,落實可疑帳戶監控等作業。海外分支機構對地主國監理
        機關之檢查、函件、溝通情形,應詳實記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並應與當
        地主管機關保持聯繫溝通,以有效督導海外分支機構之缺失改善符合當地主
        管機關之期待。
(三)對於派駐海外分支機構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之訓練計畫,避免人才斷層。
      相關人員應長期培訓與歷練,並確認具備語言、法規之專業能力且能熟悉當地
      文化。
正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珠)、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第
          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延)、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
          培)、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凌○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徐○曦)、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強)、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
          治)、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
          ○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