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
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四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惟以兼任一家為限,若兼任超過
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之計算。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361934A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