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際化發
展,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基本必要條件」
者,若再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投研能力」、「國際布局」及「
人才培育」等三面向之二面向,經向本會申請並認可後,得適用第
七款所列優惠措施。
(二)基本必要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指標:
1.自申請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轉等
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最近一年度營業利益為正數,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自申請日前三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無重大缺失。但已具
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面向一投研能力:包括「自行投資能力」及「資產管理規模及其成
長情形」皆須合格。
1.自行投資能力,下列四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二個:
(1)最近一年公私募投信基金複委託或委託海外顧問之檔數或規模
不超過跨國投資公私募基金總檔數或總規模之二分之一;首年
達成後,第二年標準為三分之一、第三年標準為四分之一、第
四年標準為五分之一、第五年以後標準為十分之一。前述跨國
投資公私募基金不包括單一連結式基金、主要投資同集團子基
金之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基金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私募基金
。
(2)所經理之各類型基金至少有三種類型最近一年平均報酬率高於
整體投信事業各類型基金之平均報酬率。
(3)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
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二十五人,且投研團隊人數及基
金檔數(含全權委託契約數)皆為成長。
(4)對於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選股
操作及投資組合之建置等訂定嚴謹流程,具有顯著成效。
2.資產管理規模及其成長情形,下列二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最近一年公私募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全權委託資產規
模為我國投信業者管理資產規模排名前三分之一。
(2)最近一年公私募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全權委託資產規
模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
並達市場規模平均成長率加百分之五以上。
(四)面向二國際布局,下列五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二個:
1.有於海外參股投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或成立海外子公司並實際拓
展國際業務之情形。
2.最近一年赴境外(不含 OBU 及 OSU)進行銷售或私募基金活動
,具有實際銷售成果(例如銷售或私募基金達等值新臺幣三十億
元之規模);首年達成後,未來每年赴境外銷售或私募之基金規
模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顧
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我國業者相關資產管理規模由
高而低排名前三分之一;或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提供投資顧問
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產至少達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首年
達成後,未來每年平均顧問資產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4.國外資金投資投信事業於境內發行之基金,最近一年平均投資至
少達新臺幣四十億元;首年達成後,未來每年平均投資金額成長
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不包含標的價格之上
漲)。
5.接受專業顧問公司評鑑。
(五)面向三人才培育,下列三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二個:
1.最近一年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計畫,或與我國校園合作,提供
金融教育培訓、實習或儲備人才培訓,績效卓著。
2.培育內部人才進行與業務相關之進修、考試、參與國際性論壇或
座談會等培訓活動,且成效卓著。
3.金融控股公司、國內外集團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移撥相當人力等
資源至投信事業,以協助發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顯著成效。
(六)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每
項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面向之其中一個
指標。
(七)優惠措施:符合「基本必要條件」者,若再符合三面向之二面向,
則可選擇一項優惠措施;若三面向皆符合,最多可選擇二項優惠措
施。
1.放寬投信事業每次送審之投信基金檔數上限,或依據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但
書規定,縮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2.簡化特殊類型基金之申請程序。
3.放寬投信事業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資產相關之投資比率,不受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4.簡化投資交易之分析、決定、執行與檢討等四流程作業。但限於
符合第三款第一目之4之指標者,得給予本優惠。
5.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之其他優惠或便利措施。
(八)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檢證
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前款所列優惠措施。認可
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
○四○○一八五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01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8551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04 金管證投字第 1060048
6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