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基金機構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 6 月底前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 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本次修正旨揭計畫之評估指標,自即日起適用 。併請貴公會配合旨揭計畫面向二各評估指標之修正,計算前開指標之比較基準 數據並公布之。 二、另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伍、鼓勵境外基金 深耕計畫」,俾利遵循。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