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明定銀行業對 國外辦事處之內部稽核查核方式及頻率,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原財政部金融局 85.11.11 台融局(六)字第 85549852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