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已非財政部,旨揭函文所述之電話及信箱已不使用,考量本
會所屬各局現均設有民意信箱、政風檢舉郵政/電子信箱、政風檢舉電話,作為與稽
核人員之溝通管道,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請轉知金融控
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中華民國票券
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君,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用
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請轉知所屬社員)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
(原財政部 85.08.10 台財融字第 85537685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