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進行旨揭金融債券之投資評估決策、投資風險衡量或訂定相關投資限額時,應
將該等債券投資之市場流動性風險、發行銀行之信用評等等級、債券本息償還及
提前贖回條件等納入考量。
二、於投資旨揭金融債券後,應依公司投資政策及風險管理政策所定有關流動性風險
管理機制之規範,就公司整體資產所涉流動性風險作控管,並依前揭政策持續追
蹤該等債券發行銀行之經營與信用狀況等,俾評估該等債券利息止付及債權順位
降低等之可能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