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兼復貴
二公會 105 年 8 月 4 日(105) 產計字第 092 號函及 105 年 6 月
29 日壽會博字第 1050607761 號函。
二、請定期檢視(至少每年 1 次)所公告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標準,並
於每次異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告並報本會備查。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投資前
亦須自行檢視擬投資標的之發行或保證公司是否符合所訂標準,及應確實評估該
標的所涉違約風險及流動性風險,以作為應否投資該標的之依據,倘投資後投資
標的因情事變更而未符所訂審查標準,應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
第 09800101002 號令,由公司稽核部門追蹤控管,如公司於 6 個月內仍無法
調整,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