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已定期分業別篩選出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之檢查缺失公布於本局網站
,請轉知會員機構應自我檢視,檢討作業流程,建立控管機制,避免發生類似缺
失。
二、自 105 年 9 月起,遭本會裁罰之會員機構,對於受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
人員、主管及法遵人員,應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 1 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
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裁罰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訓練。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許○博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