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金融
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如有符合下列報送標準者,始須將該次查核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
系統申報查核結果:
(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
(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
二、前點所稱規定格式,係分為「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查核結論摘要表(一般查核)/
(專案查核)」兩種,請依查核性質(一般或專案)擇適申報,各金融業規定格
式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附表七(編號 FI194-1)及附表八(編號 FI197-1)
(二)本國銀行:附表一(編號 AI194-1)及附表二(編號 AI197-1)
(三)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附表三(編號 BI194-1)及附表四(編號 BI197-1)
(四)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附表五(編號 DI194-1)及附表六(編號DI197-1)
三、上開申報格式內容已置於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https://ebank.fe
b.gov.tw/) 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下載區)及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
/www.feb.gov.tw) 「申報/下載區」,嗣後如有增修,本會檢查局均將於上該
網站公告,請自行下載辦理申報。如有申報系統操作事宜疑義,請逕向本會檢查
局申報系統服務信箱(ebank@feb.gov.tw)洽詢。
四、有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局全球資訊
網「稽核專區」,請自行參閱。
五、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或其他必要
情況,本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稽核主管到局報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
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或普遍性缺
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
(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
(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單位之溝通合作情形。
(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及瓶頸。
六、原金融機構查核結論摘要(個案)(報表編號 194)/(季報)(報表編號 195
)/(陳報特定事項查核結論摘要)(報表編號 196)及(主題式專案查核)(
報表編號 197)等四張報表自 105 年 9 月1 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請轉知金融控
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
務處、資訊服務處、銀行局、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