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 105 年起依董事會決議發放員工酬勞 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本會 105 年 1 月 30 日金 管證審字第 1050001900 號令規定辦理。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 ,關於員工酬勞計算股數之基礎應比照前函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