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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分析 104 年度長期照顧保險新契約件數較 103 年度大幅負成長 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51091323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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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會 105  年 3  月 1  日壽會博字第 1050302582 號函。
二、為促進長期照顧保險之發展,並滿足消費者需求,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
    極推廣長期照顧保險,並設計僅具「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或同時具有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但不包括其他給
    付項目(如: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之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俾善盡社會責任。
三、另為避免保險業者銷售類長照商品時,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僅須被保險人罹患
    條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即可理賠,而一般長期照顧保險尚需符合「日常生活自理
    能力(Activities of Dai1y Living, ADLs)」某幾項障礙始符合理賠條件等作
    為銷售訴求之情事,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本局 103  年 11 月 
    20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302137222  號函示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