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5 年 3 月 1 日壽會博字第 1050302582 號函。
二、為促進長期照顧保險之發展,並滿足消費者需求,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
極推廣長期照顧保險,並設計僅具「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或同時具有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但不包括其他給
付項目(如: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之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俾善盡社會責任。
三、另為避免保險業者銷售類長照商品時,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僅須被保險人罹患
條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即可理賠,而一般長期照顧保險尚需符合「日常生活自理
能力(Activities of Dai1y Living, ADLs)」某幾項障礙始符合理賠條件等作
為銷售訴求之情事,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本局 103 年 11 月
20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302137222 號函示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