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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銷售、承保、理賠等作業及 落實消費者保護,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檢局(保)字第1040109247號 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檢查作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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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會近一年辦理壽險公司金融檢查,發現部分壽險公司有下列不利保險消費者權益保
障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行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切實注意檢討改善,本會
嗣後辦理實地檢查將列為檢查重點:
一、行銷招攬作業:
(一)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之警語及重要事項,有未充分揭露或未依規定標示方式揭露
      之情事,如:健康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警語及費用
      之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標的之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有涉及本金之警
      語及不分紅保單無紅利分配等。
(二)以電話行銷招攬保險商品,有以不當話術誤導客戶或作不當比較之情事,及對
      保戶要求提供保險商品說明文件以供瞭解商品時,有未依保戶要求提供者。
二、承保作業:
(一)對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載保戶財務狀況有短期內差異甚大,或與保戶自行填報
      之財務狀況有不一致時,未予釐清而逕予承保。
(二)辦理新契約銷售後電訪作業,未向要保人說明商品相關資訊及瞭解其適合度。
三、保全作業:
    辦理保戶變更契約內容作業,未訂定風險控管機制、留存相關檢核紀錄或未落實
    相關確認程序等不符本會 103  年 10 月 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351  號
    令規定之情事。
四、理賠給付及申訴處理作業:
(一)對於應付而因故未能給付保戶之款項(主要為生存保險金、滿期金、保單終止
      之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及對於有保戶
      申請契約變更或投保新契約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相關保單款項未領取,顯
      示相關部門及資訊系統橫向聯繫機制有久妥適。
(二)辦理理賠作業,未於文件齊全日之 15 日內給付者,有未給付遲延利息之情事
      。
(三)對於拒絕理賠及理賠爭議之回復,未敘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或未依規定提供
      或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不利保戶瞭解拒賠原因。
(四)對於申訴案件處理僅側重個案,未切實就各類型申訴案件成因及態樣深入檢討
      分析,以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申訴案件之發生。
五、內部稽核作業:
    辦理「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宜之監督與管理」內部稽核專案查核,未完整涵蓋與
    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部門,如理賠部門未納入前揭查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君)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