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4 年 9 月 22 日訂定及發布審計
準則公報第 57 號,並將陸續發布相關審計準則公報。
二、本會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以金管證審字第 10400430941 號函規定一般企業
適用旨揭公報之時程及相關規定,保險業應自 105 年度起之財務報告適用本公
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則自 106 年度起之半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並與會計
師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
三、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
員公司依前開規定適用旨揭公報,並配合公報規範與會計師就查核事項加強溝通
。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吳○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