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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1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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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款項收付業務,其辦理款項收付之專戶
              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為其委託人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
              用前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