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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解釋令,業 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16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相關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並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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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請貴公會訂定保險業對公司內部股權投資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國內有價證券投資
四大流程控管之自律規範,及配合旨揭令釋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有關國
外有價證券投資四大流程控管之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林○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1691  號
          一、茲指定下列事項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項目:
          (一)保險業應於國內股權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訂定從事股權投資
                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意圖獲取利益,
                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之禁止
                。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及國外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分析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
                  ,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保險業應訂定於國內及國
                  外有價證券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且該分析、決定、執行及
                  檢討應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