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指定下列事項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項目:
(一)保險業應於國內股權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訂定從事股權投資
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意圖獲取利益,
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之禁止
。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及國外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分析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
,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2.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保險業應訂定於國內及國
外有價證券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且該分析、決定、執行及
檢討應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