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包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募集 及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及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二○○五○二三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13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0231 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