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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法人客戶資料於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 43 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0002190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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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5  年 1  月 22 日合控總事字第 1050000198 號函。
二、按金控法第 43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以發
    揮經營綜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如實務上有交互運用法人客戶資料為異業
    行銷之需求,得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共同
    行銷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法人客戶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等公示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任
    一子公司得自行查詢並使用。惟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交互運用法人客戶之基本
    資料,通常係以法人客戶於同一金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往來情形,開發篩選具行
    銷價值之客戶名單,做為共同行銷使用。爰如提供該等經篩選之法人基本資料予
    其他金控子公司,已包含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對法人客戶資料之判斷,尚與單
    純查詢經濟部之公示資料不同,應符合共同行銷辦法資料交互運用相關規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基於行銷目的,引介其法人客戶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
    他子公司,屬於廣義之共同行銷行為,需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
    度,並依各相關業法之規定辦理;如引介行為涉及提供該法人客戶資料予其他子
    公司行銷使用,尚均需符合共同行銷辦法資料交互運用相關規定。
正    本: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